合墻辦[2014]9號
各縣(市、區)墻改辦、全市新型墻材生產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2號)要求,現將我市新型墻材生產企業揚塵防治工作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空氣質量和每個人息息相關,事關人民群眾切實利益。我市部分新型墻材企業在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產生揚塵,對空氣造成污染,群眾反響強烈。各縣(市、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按此工作實施意見指導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做好揚塵治理工作。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作為責任主體,要建立以企業法人負責制,嚴格按照有關防治標準和要求,切實做好揚塵防治工作。 二、明確防治標準,確保管理到位。 新型墻材生產企業應制訂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建立組織機構,明確責任人,確保方案有效落實。具體要求如下: (一)墻材生產企業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如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等)的堆場、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1、采用閉合圍墻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設施。有條件的,應設立封閉式儲倉。 2、廠區應當硬化,要保持清潔并灑水降塵。 3、臨時性的原材料堆場,應當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防塵設施;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場,應當構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場表面綠化。 (二)墻材企業生產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1、企業必須配備防治揚塵污染的設備、制定防治措施。 2、在進行產生大量流漿的生產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流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及時回收處理。 3、在進行固體等物料生產作業,如破碎、配料、裝卸等環節作業時,應配備吸(收)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4、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并保持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5、氣象預報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固體原材料破碎等易產生揚塵的露天作業。 (三)產品運輸和堆放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1、鼓勵企業使用機械化設備,將產品打包成垛,“集裝箱”式裝卸貨物。產品堆放高度不宜超過1.8米。 2、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出廠區(或工地)。有條件的,應設置沖洗槽、沉淀池等設施。 3、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車輛應有防塵措施,不得有物料灑落、揚塵等現象產生。 4、產品抵達施工現場應與采購方協商,按照相關要求做好防塵措施。 三、強化管理措施,務求實效。 (一)新型墻材生產企業在產品原材料處置、生產、運輸等環節行為將納入新型墻材的信用管理,對屢次違規企業將采用曝光、通報停止市場使用、直至申請撤銷證書等方式進行處理。 (二)各縣(市)墻改辦應切實對企業的防塵污染治理工作認真履責,嚴查轄區企業的違規行為。對墻材企業違規行為的管理將納入所在縣(市)墻改辦的年度考核。 望各縣(市)墻改辦、各職能部門,各墻材生產企業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具體負責人員,為我市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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